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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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09-25阅读: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

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11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14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


                                                                            2024年923


福州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的科技成果范围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单独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三条 赋权的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赋权的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第五条 赋权的对象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应在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赋权由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实施,由科技开发部具体执行。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小组,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开发部、科技园发展中心(铜盘校区管理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协调解决赋权中出现的问题,评审重大复杂的赋权项目。

第七条 学校赋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申报、管理、保护等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二)科技开发部负责赋权工作的组织实施,赋权科技成果的权属变更,赋权科技成果台账记录以及向省主管部门提交学校赋权试点情况工作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体系的建立,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的审查(包括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出资协议的审定及签订;代表学校持有和管理以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所形成及衍生的股权。

(五)科技园发展中心(铜盘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孵化场地、创业指导、金融、法律等服务,积极承接赋权科技成果在科技园内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六)人事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离岗创业的审批和管理;其中,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的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离岗创业行为,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部门申请报批。

(七)教师工作部负责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的审批和管理;其中,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的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行为,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部门申请报批。

(八)计划财务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账务的管理与监督,以及学校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工作。

(九)审计处负责按照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对赋权试点工作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第八条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经成果完成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将职务科技成果70%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学校保留职务科技成果30%的所有权,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第九条 赋予成果完成人部分所有权时,成果完成人不需向学校支付费用。赋予成果完成人部分所有权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费用全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学校可根据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共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后续事宜。

第四章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成果完成人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经成果完成人申请,学校审批后赋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不足10年的按知识产权权利剩余时限计算)。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协议签订后,成果完成人享有单独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的权利。转化实施获得收益的7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30%归学校所有。学校获得的收益中,学校与成果完成人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按2:1分配。

第十二条 赋予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费用全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十三条 通过创办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可向学校申请2年免缴转化实施收益(免缴转化实施收益期内,成果完成人占股须超过50%)。

第十四条 在成果完成人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未取得预期转化实施成效的,学校有权收回科技成果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第五章 赋权流程

第十六条 赋权审批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原则上合并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应在内部协商一致,指定代表提出赋权申请(附转化方案)。

(二)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三)科技开发部进行初审;

(四)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小组进行项目评审(限重大复杂项目)。

(五)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在校园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赋权类型及拟赋权人员、收益分配方案、转化实施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签署赋权协议。

第十七条示有异议的,由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对异议进行处理,无异议后将处理意见报科技开发部,科技开发部审查后办理赋权协议签署手续;二级单位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科技开发部组织处理;科技开发部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科技开发部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处理,无异议后办理赋权协议签署手续。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成果完成人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应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赋权管理相关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依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价投资亏损的责任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赋权后,成果完成人每年度应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学校提交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便于学校及时掌握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情况,监督协议履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列入福州大学赋权试点负面清单(见附件)的情况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第二十五条 赋权试点工作时间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结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小组承担。

附件

福州大学赋权试点负面清单

一、申请赋权人员不是成果完成人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二、成果完成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不能以书面形式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三、成果完成人无法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四、成果完成人在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时,若涉及对方秘密,无法保证为对方保守秘密、签订保密协议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五、赋权的科技成果若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六、赋权的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条件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七、赋权的科技成果若涉及国家秘密,成果完成人无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或无法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八、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得的赋权试点资格,一经核实,将取消赋权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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