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办法

学校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管理办法 > 正文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投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1-01阅读: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的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福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投标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科技开发部

                                  20241028




福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投标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的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以学校作为投标人或以学校作为投标联合体单位之一参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的投标。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拟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购买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 投标代表人是指负责横向项目投标的具体执行人,须为我校教职工,应当具备承担履行招标项目的能力。以学校作为投标联合体单位之一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履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投标代表人应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联合体单位参与投标。

第五条 投标代表人由学校授权后方可对外投标,并对投标过程的材料审核、洽谈、执行等一切相关事务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投标代表人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所得的学校资质性资料、各类投标电子钥匙账号和密码,不得擅自另作他用或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投标代表人所在单位(学院)作为横向科研项目投标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在所在单位(学院)范围内加强横向项目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对投标的真实性、投标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中标项目的执行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投标管理

第七条 投标代表人通过“福州大学横向项目管理系统”发起横向投标申请,经学院初审通过后,投标代表人准备投标材料并经所在单位(学院)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科技开发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开发部申请学校印章。投标代表人负责完成投标工作。

第八条 投标代表人应认真学习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投标,禁止未经审批即以学校名义进行对外投标;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围标、串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项目中标后,投标代表人应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任务;做好合同的保密、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工作。投标代表人所在单位(学院)应督促中标项目按约履行。

第十条 投标代表人所在单位(学院)一旦发现教师以不正当手段开展投标、不履行中标项目等情况,应第一时间约谈投标代表人,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科技开发部报告。

第三章 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投标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3个月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投标材料;

(二)未经学校审批即进行对外投标,经教育依然不改;

(三)串标、围标等行为;

(四)投标项目发生投诉、纠纷等事件,经核实投标代表人负有责任的;

(五)其他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投标行为。

第十二条 投标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取消1-3年的投标资格:

(一)发生第十一条所列事件两起及以上的;

(二)投标代表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中标项目任务或未按中标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与委托方(发标方)发生纠纷等事件的。

第十三条 投标代表人违反本工作指引,造成违规违纪违法后果由投标代表人承担;造成学校及他人经济损失的,由投标代表人负责最终赔偿;学校保留对投标代表人的追责处罚权利。

第十四条 投标代表人所在单位(学院)发生以下情况的,所在单位(学院)未尽到宣传、教育、审批等监管职责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约谈所在单位(学院)领导或分管领导;情况严重的,视情追究领导责任:

(一)连续3年内有2位教职工被学校暂停投标资格。

(二)连续2年内2个中标项目发生法律纠纷的。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 福州大学·科技开发部 ICP备案号:闽ICP备07037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