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共建产学研平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大科发〔2016〕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学校科技开发工作,增强区域经济服务能力,以 “激励创新、加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原则,推动与企业的合作,促进技术转移,进一步规范产学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福州大学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管理办法(试行)》 (福大科发〔2 015〕1号),特制订《福州大学共建产学研平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福州大学
2016年4月20日
福州大学共建产学研平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开发工作,增强区域经济服务能力,以 “激励创新、加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原则,推动与企业的合作,促进技术转移,进一步规范产学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 《福州大学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管理办法(试行)》(福大科发〔2015〕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平台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团队(以下统称“学院”)为促进学校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提升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的以横向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的联合研发中心及产业研究院 。
第三条 共建产学研平台须依托学院建设,由科技开发部进行认定与考核管理,由承担单位负责业务管理。
第二章 成立与认定
第四条 产学研平台由学校或学院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依托单位、主要任务、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
第五条 产学研平台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平台负责人由校企双方提名,可由依托学院的技术专家担任,或由企业方派遣任命。
第六条 产学研平台办公场所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根据需要可在校企一方或双方挂牌建设。
第七条 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强集成创新,提高承接重大项目能力,鼓励学院之间进行资源、人力、项目整合,成立产学研联合研发平台。
第八条 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产学研平台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学院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开发能力,为产学研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其中一方能提供所需的研发场地 。
(二)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无知识产权纠纷,能为产学研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条件。
(三) 签订正式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合作期限、建设投入、研发地点、成果归属等内容。
(四) 确定组织形式,研发团队不少于 5 人,平台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共建产学研平台须以项目为依托,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与单个合作单位合作经费到校达 50 万元,可以成立冠以学院名称的产学研合作平台。
(二) 与单个合作单位合作经费到校达 100 万元,可以申请成 立冠以学校名称的产学研合作平台。
(三) 与单个合作单位或区域合作经费到校达 300 万元的,可 申请成立专业产业研究院。
第十条 学院申报成立产学研平台认定程序:
(一)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校企联 合产学研平台,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平台建设合作协议。
(二) 填写《福州大学校企联合研发平台登记表》,并提交协议 书等相关资料报科技开发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审批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后正式下文通知。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科技与产业发展的需要,可与省部级单位、央企、行政区域、企业集团等共建产学研平台及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产业服务。根据企业的技术需求,由企业提供研发经费,组织双方技术研究人员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实现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协助企业进行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密切跟踪产业技术研究前沿,着眼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选择前瞻性课题进行研究,实现未来产业发展技术储备。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产学研平台运用校企研发成果,带动相关学科的项目研究,培养人才梯队,进一步丰富学科建设内涵。结合双方各自优势,共同申报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研项目,做大做强联合产学研平台,条件成熟的,可共同申请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条件成熟的,协助企业申报建设研究生工作站。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产学研平台以项目研究为依托,为企业培养相应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根据需要,为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鼓励学生参与校企联合课题研究,实现教研相长。
第四童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产学研平台建设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学校各种资源按相关规定提供共享。
第十七条 产学研平台建设经费以项目形式在科技开发部立项管理,具体开支办法参照《福州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产生的学校知识产权,在福州市以外登记申请或与合作单位共同申请的,须经科技开发部审批后办理。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平台实行考核制,每三年进行一次。平台考核合格应达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合作单位应至少有一个合作项目,且三年累计合作经费达到30万元;二是完成平台建设发展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产学研合作平台给予撤消。
第二十条 产学研平台共建合同期满,可续签合作共建协议,并向科技开发部报备。合作期间内由于企业变更或企业要求终止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向科技开发部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6年5 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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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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