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大政〔2021〕16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21年第7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21年4月28日
福州大学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促进学校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规范学校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福建省科技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合作,是指学校充分发挥人才队伍、科学研究、科研条件等优势,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项目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平台共建等产学研合作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以市场方式承担的技术转让(含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等各类科技项目,以及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平台,是指学校为促进横向项目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的研发中心及产业研究院。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承担横向项目获得的项目经费,包括研发经费、服务报酬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许可收入、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团队,是指完成科技成果的项目组,由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组成。
第二章 横向合作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是学校对外开展横向合作的管理与服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产学研合作,负责校地、校企战略合作的对接工作,校企产学研合作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横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福建省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受校长授权对外签订合作合同,负责横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对于重大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应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全过程,必要时合同在签订前应委托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十三条 依托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源、条件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项目合作,须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合同管理按照《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分配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产学研平台管理按照《福州大学共建产学研平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下同)和研发团队三级管理。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挂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研发团队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
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学院、平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为重大科研项目提供知识产权事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做好各二级单位知识产权的申报、管理、保护等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协调解决有关专利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学校专利基金管理与使用。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遴选优质的科技成果,参加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活动;按规定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定价、公示、异议处理及收益分配,提高运营转化效益;遴选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合作,提高服务能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宣传和培训。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
建立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体系,做好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监督及管理工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代表学校持有和管理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所形成及衍生的股权,全过程参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事项的审查(包括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负责出资协议的审定及签订等工作。授权其全资子公司处理以上或以上部分事务。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孵化场地、创业指导、金融、法律等专业服务,推动学校科技成果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师生员工入园孵化项目,制定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措施;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公司职责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参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相关工作。
(六)人事处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试点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聘岗位;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相挂钩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离岗创业的审批与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
(七)计划财务处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工作。
(八)图书馆
负责“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建设和维护学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支持优势学科建设与高质量专利培育,为重大科研项目提供专利查新、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协助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九)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高价值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培育、披露、登记、汇总等管理工作;根据上述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能部门分工及学校相关文件,协助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审查审核及相关流程管理;协助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跟踪和服务。明确至少一名专人负责做好上述的各项具体工作。
(十)研发团队
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的起草及修订,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负责团队内部权益分配;如实向学校报告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有关信息、关联交易情况等。原则上由研发团队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订权益分配协议。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可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进行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交易价格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以转让、许可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是否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转让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须进行资产评估;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转移转化的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的价值。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应的科技成果须经过资产评估,并在有资质的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受让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近亲属为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等相关关联情况。
第二十一条以转让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单件转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单件转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批;签订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初审和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订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初审和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以许可、转让、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实施公示制度。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前,须在校园网公示科技成果信息、成果完成人、转化方式、受让方、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对异议进行处理,无异议后将处理意见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查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二级单位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组织处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处理后仍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处理,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洽谈,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利益分配等事项进行协商。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申请,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查相关事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
(四)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成果转化事项。必要时,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作价投资的后续事宜。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学校分配所得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二级单位分配所得划入二级单位账户,由二级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货币收益或股权(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奖励:
(一)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让(或许可)获得货币净收入的70%可一次性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团队),20%归学校所有,10%拨付给该研发团队主要成员所在的二级单位。
未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货币收益分配按《福州大学横向项目合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所获得股权及收益按以下方式之一分配:
1.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团队,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团队获得的股权由其全体成员或代表直接持有;30%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学校所占股权的收益中,学校与研发团队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按2:1分配。
2.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团队申请不持有股权的,所获得股权全部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学校所占股权的收益,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团队、学校与研发团队主要成员所在二级单位按7:2:1分配。
(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比例不低于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团队奖励总额的70%。
第二十八条 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转让、许可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移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或者对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强化学院在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的主导责任和主导主用,建立针对学院的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考核机制,对在横向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相关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共同解决企业和行业中的技术问题,合作开发项目。鼓励校内学科间、团队间横向联合共同承担横向项目。鼓励跨学院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团队,团队内成员承担横向项目到校经费≧100万元,可申请成立校级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以福州大学为主持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承担委托方横向项目,对联合承担项目申报书中已注明的合作方的经费,经项目组申请后可免管理费。鼓励以福州大学为合作单位配合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上级主管部门产学研项目或承担委托方横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导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与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绩效考核、人才评价等相挂钩的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系列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激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视产业化人才引进,建立福州大学企业高层次人才工作驿站。为促进校、政、企产学研合作,对政府、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政府或企业提供配套经费,将引进人才落户福州大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关系挂靠在人才驿站,主要从事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福建省优势支柱产业,遴选或组建若干科研团队,给予人员、项目、经费等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强、产业发展前景好的优质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灵活的人员聘用或兼职机制,通过强化专职人员培养、特聘岗位设立、职业技术经理(经济)人引入等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在二级单位设立兼职技术转移专员,主要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披露、可转化成果挖掘及跟踪服务等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鼓励重大重点项目开展专利导航和专利布局工作,设立兼职知识产权专员,负责项目专利申请、专利布局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兼职技术转移专员与知识产权专员可以参与转化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依托相关学院承担横向项目,在人才评价、绩效奖励等方面与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转移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学校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给予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价款的8%。
第三十九条 鼓励教职工利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在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内实施转化,鼓励师生依托科技园进行创业。具体管理措施由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或福州福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学生依托科技园进行创业,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前提下,经成果实施人申请、成果完成人同意,由学院与职能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使用学校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与职务科技成果相应的知识产权获授权满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学校签订协议,自主进行该项知识产权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兼职及离岗创业,由人事处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含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或变相转移转让,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主动、充分披露关联关系的义务,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违反相关规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擅自或变相转移转让科技成果、不履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约定义务,由学校责令其改正,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出现纠纷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对学校造成较大影响的纠纷,报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决策,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法律支持。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发生纠纷产生赔偿责任的,赔偿费用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团队、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的二级单位按其得到收益的比例共同承担。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技术水平、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确因科技成果完成人个人原因(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成果指标虚假、不履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约定义务等)引起的纠纷,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促进科技产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管理办法(试行)》(福大科发〔2015〕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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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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